(1)推翻豪绅地主官僚的政权,解除反动势力的武装去武装工农,建立农村中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的政权。

(2)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财产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给无地及小地的农民使用。

(3)词堂庙宇教堂的地产及其他公产官荒,或无主的荒地沙田,都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农民使用。

(4)全小区中国有土地的一部份,作为苏维埃政府移民垦殖之用,分配工农军的士兵,供其经济上的使用。

(5)宣布一切高利贷的借约,概作无效。

(6)焚毁豪绅政府的一切田契佃约,及其他剥削农民的据约(书面的口头的)完全在内。

(7)取消一切由军阀地方衙门颁布的杂税,取消包办税则制,取消厘金,设立单一农业经济累进税。

(8)国家帮助农业经济(一)办理土地工程。(二)改良扩大水利。(三)防御水灾。(四)国家办理移民事业。(五)国家由农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经手办理低利借贷。(六)统一币制,统一度量衡。(八)一切森林河道归苏维埃政府经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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