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粮食政策的利与弊
二、民国田赋出现的种种弊端
1、田赋畸轻畸重,不尽合理
民国时期,土地实行私有制度,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土地买卖后,其田赋理应调整转移,但有的买主串通官府,在办理土地所有权转移手续时,少报或不报田赋。或弄虚作假,逃避田赋负担,以致有的人拥有大量土地后田赋却轻;有的人仅有少量土地而田赋却重;甚至有的人破产已没有土地仍却有田赋负担。为了解决这些弊端,抗战前,国民政府曾在江苏省江宁县、四川省新都县、浙江省兰溪县试点丈量土地,实行按亩交赋,以使田赋计征合理,从而也增加了国家的田赋收入。但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忙于和共产党争夺抗战胜利果实,打起内战,丈量土地工作停止,国家计划调整田赋的工作也就不了了之。
2、政出多门,管理不善
抗战前,交纳田赋的银钱一直由国家财政机关征收,抗战时改征粮食后,国家设置了粮食专管机构,但由于财政部迟迟不交出征收粮钱的权利,造成了征收和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以致两个部门经常在工作上,相互扯皮不休。
按当时规定,除中央有专管粮食的部门——粮食部外,在县、乡、镇财政征收地点,均设置仓库接收财政部门征收。移交的粮食。这些粮食统一由县仓库管理、加工和运输。对粮食的调拨、人员的安排等,则设一储运局统一管理。如当时的四川省,每年征收稻谷逾6000万石,曾在重庆设一粮食储运总局,各县仓库的粮食及人员安排(含储运系统入员)均由重庆储运总局统一调度管理,并在嘉陵江、。涪江、沱江、岷江等地各设了分局、聚点仓库,加工站及运输船队。就这样,一种粮食物资,分由财、粮两个部门管理:一家管征收,一家管调拨,致用人总数过三万,其工薪和其他各项费用支出巨大,而且浪费也极大。这种情况隙四川省外,其他各省亦同。对此,当时行政院曾命令财政部将征粮工作完全移交粮食部统一管理,但财政部一直借故不办移交手续,财、粮两部为此争论三年之久,直到抗战胜利前夕,财政部才将经征权移交粮食部接收。
3、不择手段,盘剥农民
田賦征收由粮食部统一管理后,国家在粮食系统用人及其开支相应减少,从上至下各个环节的工作也比较协调,但是征粮工作中的弊端仍然不少。如各基层仓库征粮时,大斗进,小斗出,坑害盘剥农民;有的仓库暗地对粮食掺水、掺杂,进行营私舞弊。这样的结果,一般各地仓库常有“仓余”粮食(掺水掺杂增加的粮食数量)。这种“仓余”虽然行政院规定要交当地政府办公益事业,但照办者极少,从中贪污者极多。
4、盗卖粮食,破坏粮仓
各县粮食加工,标准不统一,有的谎报加工成率;有的粮食部门和私商勾结,从中贪污、盗卖粮食,中饱私囊的事常有发生。如当时的四川省达奥粮食加工站为了贪污粮食,自己放火将加工站烧毁,谎报失火造成损失;渠江搬运队为盗窃粮食,在运粮至重庆途中,故意将粮船沉没,谎报船被触礁损毁;宜宾聚点总仓库也盗卖粮食1000多石。即使在抗战胜利后;我在青岛粮食部门工作时,主管调拨军粮,曾查出瓿队联勤部青岛兵站一科长盗卖军粮面粉1000多袋;大港一粮秣库长盗卖军粮面粉500袋。因盗卖者大都与上层人物关系密切,无人敢揭发处理,致其逍遥法外。
(罗镕,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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