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陕苏区妇女运动中的政治动员路径及效应

二、提升妇女经济地位

川陕苏区建立前,川陕边区妇女没有土地权、财产继承权和支配权,在经济生活中处于丈夫的从属地位。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中共在川陕苏区主要通过土地分配运动和保护女工特殊利益来提升妇女经济地位。

妇女享有土地分配权

黄道炫的研究指出:“在高歌猛进的革命大纛后面,柴米油盐总是会顽强地显示着它们的存在。”28川陕苏区也不例外。川陕苏区各级苏维埃十分重视通过实施土地分配来解决广大妇女的吃饭问题,以提升广大妇女的革命热情。

1933年2月12日,红四方面军总政治部印发《怎样分配土地?》的小册子,对不同阶级妇女的土地分配原则作了若干说明。其一,提出改变“女子脚小不能耕田,就不分配土地给女子的错误观念”,妇女享有同男子一样的土地分配权。其二,女子出嫁之后所分得土地可以带到婆家自己耕种或留在娘家由其丈夫帮忙耕种。其三,贫农、雇农、中农出身的寡妇“可以分配土地,或雇人耕种,或托人代种,或将土地出租都可以的”。若她们不愿耕种土地,苏维埃政府可以酌量给予救济;而地主寡妇则是不分配土地,富农寡妇可以分配坏土地。其四,富农妇女“分最坏的土地,由他自己耕种。如果他万一不能耕种,他可与人家换工做,或他的亲戚帮助他种,我们也不反对。”对于拥护革命,遵守苏维埃法令的地主和富农家属“可以按普通人一样分得土地,但绝对不代耕”。29其时,土地分配原则是“以乡村为单位,按土地和人口的总量,抽多补少,平均分配”,除留足红军公田外,成分好的成年女子能分五背田30,未成年女孩子能分三背田。31

同年,川陕省苏维埃主席熊国炳签发的《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土地法〉布告》以“川陕父老兄弟姊妹们!”为抬头,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能够做庄稼的壮年男子女子多分一点”。32可见,川陕省苏维埃政府承认广大劳动妇女享有土地分配权。

各地根据川陕省苏维埃政府的土地分配政策,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分田方案。现存的《江口县观音庵分田方案花名册》记载了当时江口县观音庵分田情况,颇值一读,节录如下:

赵李氏(子参加红军),五十六岁,男丁四女二,贫农,七背八升,又佃胡会诗田二十背……进刘姓公田三十背,地六升。

……

向林秀,四十五岁,男三女一,自田三背,地二升……进胡坤益四十二背,一人劳动,三人不能劳动。33

这份花名册显示,苏区政府落实了女子享有同男子一样的土地分配权的规定,但会考虑到有获得土地资格的家庭是否为红军家属、劳动力状况等因素,人均所分的田地背、升数并不完全一致。

但是,川陕苏区各级苏维埃在土地分配的实际执行过程中贯彻了过“左”政策,存在一些错误意见和侵犯中农利益的现象。为了有效落实土地分配政策,周纯全在川陕省第四次全省党员代表大会上强调:“我们……要好好分田地。分田地组织土地委员会、工会、贫农团、女工农妇协会都要参加,要想分好田地,一定要把苏维埃组织好。”34

其时,土地分配与动员妇女支援革命是紧密联系起来的。周光坦在《平分土地与消灭刘湘战斗任务》的报告中提出,“妇女个个要到沿途去优待彩病号,妇女要到沿途去捉侦探,妇女要组织侦探队去肃反,要坚决把富农多余的粮食农具征发出来”,“妇女要送自己的丈夫参加红军”。35

保护女工特殊利益,提倡同工同酬

中共在川陕苏区的武装斗争和政权建设中,始终关注女工的切身利益,针对女工的生理特点和身体素质,制定一系列特殊措施以维护其经济权益。

川陕省第二次全省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目前形势与川陕省苏维埃的任务》强调:“坚决执行劳动法令……保护女工……女工不得做重活路。”3‘川陕省苏维埃政府颁布《妇女斗争纲领》,提出保护女工的举措,比如男女同工同酬,反对轻视女工,女工产前产后、生理期、哺乳期的优待问题(工资待遇问题),女工再教育问题等。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女工与男工应得同样工资!

二、女工不做粗重、妨碍身体的工作和夜工!

三、反对虐待女工、轻贱女工!

四、女工产前后休息八星期,工资照给,另给补助费、医药费!

五、女工月经五天内停止工作,工资照给!

六、雇主要为女工设置婴儿院等,哺乳时间至少一小时,每次距离不得过三小时,停工时间工资照给!37

中共通过上述各项法令和举措,赋予妇女享有和同阶级男性相同的土地分配权,保证女工特殊利益,满足了广大妇女切切实实的经济利益,提升了妇女经济地位,为妇女解放提供了必备的条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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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陕苏区妇女运动中的政治动员路径及效应
妇女独立营战士射击训练 【摘要】中共在川陕苏区通过普遍建立妇女组织、提升妇女经济地位、发展妇女教育事业、提高妇女参政度、婚姻自由的实践探索等五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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