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县政府训令(民国)
事由:为奉令严禁官吏不得兼营商业一案饬遵照由
翼秘字第 1925 号
令 各乡镇公所
案奉四川省政府三十六年秘一字第 02922 号训令开:
案准内政部三十六年六月民字第 7202 号公函开:奉行政院本年五月十四日从昃字第18174 号训令,转三中全会议决通过经济改革方案一份,饬就主管事项办理具报,等因。查原方案(乙)今后之方策(十四)“严惩以政治力量便利私人企业之行为。官商不分,假公济私,良好之经济政策可以变质。社会上有一部分私人企业受特殊之待遇,则正当之民间工商业皆受摧残。此为施行经济政策有效之先决条件,必须严格执行”。查官吏不得兼营商业,前经通过查禁有案,此项所述,确属针对时弊,应即认真执行,以促进经济之改进,奉令前因,除呈复并分行外,相应函请查明办理。等由准此,除通令外,合行令仰遵照!等因奉此,除分行外,合行令仰遵照为要,此令!
县长 林翼如
民国三十六年八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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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县政府训令(民国)
事由:为奉令严禁官吏不得兼营商业一案饬遵照由
翼秘字第 1925 号
令 各乡镇公所
案奉四川省政府三十六年秘一字第 02922 号训令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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