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陕苏区工商税收史料研究
1933年8月1日,川陕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在巴中县城考棚召开,与会代表共计1160余人。8月12日,会议通过了《川陕省苏维埃税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税务条例》),共八条,明确规定川陕苏区各级税务机构的设置、税种、税目、税率、征收管理及对偷税者的处罚办法。
《税务条例》出台背景、地位、特征
《中国共产党十大政纲》第九条规定:“取消军阀地方苛捐杂税,实行统一累进税。”《税务条例》根据此条规定,宣布废除国民党军阀官吏向人民强行征收一切赋税杂捐、田赋丁粮、厘金等,征税品目有30种(项),比国民党时期减少了百余种
累进税就是要把负担放在剥削阶级身上,收入越多的人,缴纳的税收越重,收入越少的人,缴纳的税收越轻,对任何方面只征收一种税,穷人完全免税。中共川陕省第四次党代会通过的《财政经济问题决议案》指出:“统一累进税,是我们阶级的税收政策,征收有钱人的税来办贫人的事,不让穷人出一个钱,这和国民党整贫人的苛捐杂税绝对不同。”《税务条例》是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具体贯彻中央统一累进税的基本税法,原则上是根据江西中央苏区的中华苏维埃累进税条例精神制定的,采取统一累进税率,曾任中共川陕省委宣传部长的刘瑞龙在《川陕革命根据地的工商税》中说:“这个统一累进税法是当时最好的税法,是资本主义国家不敢采取或者不敢完全采用的,也是与国民党税收尖锐对立的东西,是两种税收的原则区别,国民党税收是剥削压迫人民,我们的税收在当时讲是收有几个钱的人的税。”国民党统治区1935年第12卷《国闻周报》第18期之《川东北剿赤印象记(八)》载:“和传统的、现行的、从穷人身上取得重,从富人身上取得轻的税制完全相反的。”
川陕苏区《税务条例》是征收工商税收的依据,颁布后,苏区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健全机构,充实了税务员,加强和完善了工商税收工作。
工商税收税种税目设置、税率标准
川陕苏区征收特种税(含白木耳税、戒烟税、屠宰税等)、营业税、入口税、出口税等工商税收。
特种税。顾名思义,特种税主要是以川陕苏区特产及特殊行业分类制定税率征收。按照《税务条例》第三条规定,特种税有三种,分别为白木耳、鸦片烟、屠宰。
白木耳:《税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按每两之价值,抽百分之五(但因革命受伤不能生产,红军家属,有特殊情形,资金不满三十元以上,经苏维埃证明得免税)。”在实际征收中,各地执行白木耳税率标准不一,且分等级进行征税。原红江县局副局长苟伯儒在《土地革命时期通江地区营业税、所得税没有执行》中回忆:“银耳按每两价值15%。”郭俊成、朱力立《我在赤江县税收工作的经过情况——访问雷兴发记录》载:“银耳是20%,也按每两价值计算。”郭俊成、朱力立《赤江县税收及巡视员工作职责——访问张显卓记录》载:“白耳收15%。”郭俊成访问整理《访问余洪远记录》载:“银耳的税率高,对银耳也分等级,青冈耳等级好,税率就高,杂木耳等级次,税率就低。”《通江银耳志》载,银耳“而实际征收税率是10%,每年在通江县境所收银耳税约万元之数”。
鸦片烟:红四方面军未入四川之前,川北地区鸦片烟普种普吸,烟毒泛滥成灾,百姓深受烟毒之害。《民国川事纪要》载:“通都大邑,烟馆林立,穷乡僻壤,罂花遍地。”川陕苏区建立后,开展轰轰烈烈的禁烟运动,其中举措就有成立戒烟总局(设在通江城大闾号庆丰泰商号内)及各县分局下设制药处、戒烟休养所,制造戒烟丸散、征收戒烟税等,巴中县苏维埃政府布告《为禁鸦片烟事》载:“征收戒烟捐,特设戒烟局,并代收戒烟税与出口税。”《税务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烟馆者,每月照三等征收:头等二元,二等一元,三等五角。专门以贩卖鸦片烟为业,按每两抽百分之五。”有的地方烟馆(特货馆)征税标准有所不同,郭俊成、朱力立《土地革命时期通江地区营业税、所得税没有执行——访问苟伯儒》载:“开特货馆的交税分三等,甲等一月收3元钱,乙等一月收2元钱,丙等一月收1元钱,对专门贩卖特货的税收是按每两价值10%至15%。”当时白区报刊也对川陕苏区的烟税作了记述,民国二十三年(1934)4月7日《成都快报》载:“不过,据说税务局只收烟税,其余茶房酒店,虽在拟议,尚没有实行。所贩运或售卖的,通要以百分之五的累进税。”川陕苏区除征收烟税外,对穷人的烟,进行变价收卖,南江收了两千多斤,长赤收了三千多斤,对地主等售卖鸦片进行没收,1933年10月29日,南江、长赤两县对地主等售卖鸦片实行无条件没收,《川陕革命根据地南江斗争史》载:“凡地主、富农、反革命者、出售鸦片,或其家有鸦片者得一律没收。”
屠宰税。《税务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专门在市场营业者,按每百斤肉百分之五抽收。但工农冠婚丧祭,自己杀着吃,皆得免税(地主、富农不在此列)。”《川陕革命根据地斗争史》载:“根据1934年8月30日税务总局的累进税凭证记载:卖出一只价值3元的小猪,抽税一角五分,其税率为5%。”川陕苏区各地执行屠宰税计税依据多不一致,且在不断变化,初期普遍是按猪肉的重量计征,后期按猪的头数征税,达县工农税务分局布告:“屠宰,专门在市场经营者,按卖者取,抽百分之五,一百斤抽五十,一元抽五仙。”(仙即“分”),郭俊成、朱力立《仪陇县工农税务分局简况——访问蒲天直记录》载:“记得当时征收过屠宰税和土布的税,每头猪肉收税10吊钱,每匹土布收税2吊钱。”四川师范学院历史系《巴中县渔溪税收情况——访问庞德伦记录》载:“后一年杀猪(指1934年)、纸烟和酒也抽税,杀一条猪不论大小都得抽1元。”原恩阳县局税收员张兴广在《恩阳县税收工作情况》中说:“当时收税的品种有银耳、鸦片烟、纸烟、酒、卖肉的,肉是在卖之前先过秤,秤了重量卖完后,按金额交税百分之三。”赤江县局按每头猪3吊钱抽税,原芝包所所长雷兴发回忆:“经常收芝苞、老观庙、新场的税,每场都要收三、四十头猪的税,每头收3吊钱。”四川师范学院历史系60级访问原赤江县局税收员陈铭理《川陕苏区赤江县二区征收特种税情况》载:“肉税(屠宰税),不分猪的轻重,一头猪三吊钱的税款,税条子(即纳税凭证)由税收员盖章,税款交税务局。”赤江县又改成按猪的重量征税,每头猪100斤以上征税1元,200斤以上征税2元。
《税务条例》只规定对猪肉征税,但据余洪远(历任川陕省委组织部长、中共巴中县委书记、巴中道苏维埃政府主席等职)提供的回忆资料情况(专门宰杀猪牛羊来卖的要征税)和《红第四方面军和鄂豫皖边区川陕边区史料》反映,川陕苏区对出售牛羊肉者,也按每百斤价格的5%抽税。营业肉贩者只有缴税后,才能杀猪售肉,四川大学历史系访问原红江县局税收员郭有全《红江县的税务征收管理概括》载:“屠宰税是杀猪先过秤,然后开出三联单交税,单上要贴印花税票,完税后才能杀猪。”川陕苏区各工农税务分局税收员在收猪肉屠宰税时,经核实头数、重量、完纳税款后,并在猪肉皮上加盖“查讫”或“验戳”,始得出售,非固定出售者得在指定地点设摊售卖,税收员并加强巡查。达县地区税史资料收集小组访问原长赤县局税收员袁德富《长赤县税收工作的创建情况》载:“要在猪的边肉上打个戳子,印戳上刻的川陕省苏维埃长赤县工农税务分局验戳。”
营业税。主要是针对固定营业地点的商人而言,1933年8月,《川陕苏维埃政府布告:苏区营业条例》规定:“苏维埃区域内一切商店必须依照累进税则的规定纳税,白区商人与苏区贸易,得准其贸易,其货品必须首先运至赤区边境税务局检验,至于在苏区内地的一切行动,都必须得苏维埃的允许。”
营业税计税货币单位为“吊”,征收的依据是“所得金”,即商人交易所得之全部毛利,采用超额累进制,以500吊为起征点,每月所得金500吊以下免税,500至700吊的征收0.5%,700至1000吊的征收1%,1000至2000吊的征收2%,2000至5000吊的征收3%,5000至10000吊的征收4%,累计至1万吊以上的征收5%,各地在实际执行营业税中,作了一些变通,如仪陇县对有的行业按定期定额征收,大酢每月5元,小酢每月3元,对布商每匹土布收税2吊钱,也有1匹布抽税1吊钱的,自织自穿就不收税,布匹的税率是2%,由买主交。原赤江县局税收员刘功成回忆说:“我在赤江县铁佛和陈家坝两个税务所工作时,对染房按月征收营业税。”
入口税、出口税。川陕苏区印发了《川陕苏维埃财政人民委员会关于建立关税制度宣传纲要》,通过征收入口税、出口税的手段,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保护苏区的工商业,民国二十三年(1934)4月16日《国民公报》之《保障贫民的苏维埃税制》载:“约分出口税和入口税两种,略寓保护政策之意,其他尚有特种税、营业税、所得税等限制甚严……实大顾一般贫苦民众,因其起征税额太低,有保障贫民之原则。”入口税征税品目为纸烟、酒、旱烟、水烟、香水以及非工农必需物品、奢侈品,皆得从值按5%起,以至10%为止,如南江县纸烟、酒、旱烟、水烟、香水按10%抽税。盐、粮食、棉花、小猪、耕牛、中西药材、洋(煤)油、布匹、擦枪擦炮用的生发油、电讯器材、印刷材料、花生油、枪支弹药等人民群众和战事需要的物品,凡进口都免税。
四川军阀除在军事上“会剿”红四方面军,还在经济上对川陕苏区实行全面封锁,妄图困死红军,粮食、布匹、棉花、药材、盐等为苏区军民所急需物资极为缺少。因此,对这些物资苏维埃政府基本上禁止出口,如商人一定要出口,出口都课以20—50%的高税,征税品目有粮食、布匹、棉花、中西药材、小猪、盐等,禁止出口,而苏区生产的需要鼓励外销的土特产品,如木材、白耳、黑耳、锅、煤炭、茶叶、鸦片烟、木料等,则一律免出口税。川陕苏区的入口税和出口税的政策运用得当,当时白区报纸也不得不赞许,民国二十三年(1934)3月2日至3日《四川日报》之《匪苏维埃的工商业累进税》载:“对于奢侈品抽税极重,以防奢侈风尚之流行;对于赤区急需之物品,则免其入口税;对于赤区之特产则免其出口税;均是各国奉行为金科玉律的关税原则,较之一般军阀,只知刮地皮,不顾一切生息事业者,恐似稍胜一筹。”
川陕苏区有的地方征收佣金所得税、盐井工业所得税、通过税。佣金所得税征税对象为佣金所得,按照适用税率收的税。虽《税务条例》无所得税的条文规定,但在民国二十三年(1934)3月2日至3日《四川日报》之《匪苏维埃的工商业累进税》转载达县工农税务局的布告:“每日做20元以下者,交易免税,每日做20元至25元,征10%,每日做25元至30元,征11%,每日做30元至40元,征12%,每日做40元至50元,征13%,每日做50至60元,征14%。”收入越多者纳税越多,收入越少者纳税越少,穷苦人家全免税。川陕苏区为鼓励盐业发展,只向遵守苏维埃法令经营盐业的井户、灶户、盐井老板等象征性征收3%-5%的所得税,而豪绅地主的盐井,苏维埃得没收之,盐税计税依据为售盐收入,而非利润,只是将收入叫做所得。天津《国闻周报》于1935年报道称:1934年川陕苏维埃政府在根据地食盐紧缺时期,曾经发布奖励经营盐业条例。郭俊成《访问侯建华记录——南部盐场开征短期盐税》载:“在我的印象中,红军经理部领导的南部盐场是收了几个月的盐税,以后就不收了。时间在1933年9、10月间。”朱崇凯《访问刘文震记录——解放盐乡是反“经济封锁”的主要斗争》载:“当时,川北苏区恢复盐厂,需要购置工具,开支浩繁,为了贴补开支,收了一点盐税,税率很低,不像国民党收那么多。由红军经理部向经济公社收取。”
《税务条例》无征收通过税的规定,但有一些地方征收了通过税,如达县工农税务分局1933年12月布告规定:对入口税中的免税品种由白区运来,经过苏区,又运往白区出售者,按5%征收。
虽有《税务条例》的规定,但在税种税目及征收标准上,县级享有一定的调整权,发挥地方管理税收的积极性,适应战争频繁,征税艰难的环境,以保障对革命战争供给,如银耳、特货的征税。由于各县建立时间有早有迟,各地军事、政治、经济情况复杂,不能完全执行《税务条例》的规定,南江、通江、达县、仪陇等县工农税务分局发布的单行布告,所规定的征税办法是根据各地独特的经济条件,因时因地制宜,对征税的品种及税率,进行适当调整变动。如南江县白耳抽税5%、黑耳抽税3%(通江县只征收白耳税,未征收黑耳税)、纸烟抽4%、屠宰税收3%;通江县规定入口税:中西药材、五金、布匹、盐、粮食、煤油、纸张、油漆、杂货等按价征15%至20%,但有时也分别免税;出口税:棉花、药材、五金、猪、牛、羊、粮食等按价征10%至20%,但有时可斟酌情形免税;达县规定入口税:绫罗绸缎、花粉、香花水抽税20%,纸烟、酒抽税10%,卷烟、棉烟抽税5%,肥猪在30斤以上者按价值抽10%,盐、布匹、棉花、粮食、中西药材、洋油、耕牛、小猪、生发油、油光纸、油墨等均免税,如白区运来以上等物,由赤区经过,又往白区出售者,可按5%抽税;出口税:粮食、盐、棉花、布匹抽税10%,必要时由苏维埃政府禁止出境,耕牛、小猪抽税32%。
(作者:王晓波 来自:巴中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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