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改革以后

耳林所有制随着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而变化。

1956年县内农业生产合作社由初级阶段进入高级阶段,耳农在土改时分的耳林全部“折价”人社,但实未付款,耳林遂由私有而为社有。

1962年至1964年农村人民公社实行“耕牛、农具、土地、山林四固定”,遂以地势方圆将耳林重新调配到各生产队。

1972年中共通江县委发文,给社员划自留山(人平不超过四分),少量零星耳林划为社员管理使用。

1982年以后,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耳林按“林业两制”,即林权所有制(自留山)和林业责任制(代管山)处理,耳林遂以责任制形式由耳农经营管理。所划未尽者,仍由集体(村、组)管理,砍耳棒季节,公砍公分。自留山之树木为私人所有,地皮属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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