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儿媳被恶老人婆虐待至死(自杀),或恶儿媳虐待死老人,特别是经过几次调解(和人命案)而出事者,女方娘家根本不信报官,即组织大批人马,浩浩荡荡开到出事之家。一边要求赔命,一边全体住下,碾米杀猪、毁房烧柴,恶意消耗。更有甚者,乃强要当事者“背死人游田坎”,丈夫为妻子“披麻戴孝”,或用锥子锥,用着麻(竿麻)刺当事者的身体等,直闹得事主家名声远臭,财产重损方止。也有愿意报官服从官断的,但大多不满意。
二、和人命案
通常是婆母被恶儿媳虐待,或儿媳被恶婆母虐待而非正常死亡者。在旧时法制不力的情况下,由死者一方请族长、知书达理的辩士、乡约(旧时奉官命在乡里调解的人)和直系旁系亲戚,并通知事主:X年X月在XX场“吃茶”、“讲理”(俗称和人命案)。届时,事主方亦请与对方身份、地位相等的人赴约,双方各自陈述理由。如事主方确实感到理亏,则由死者方提出安葬、报官、经济赔偿等要求,事主如能认罪,且愿意满足死者一方要求者,由死者一方族上首领,与事主当场立约,双方签字画押,此案即为定板,不得反悔。如达不成协议,则和解自行无效,可告官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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