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陕苏区税务系统结构研考

税收法规制度

川陕苏区陆续出台了简明扼要、简便易行的《税务条例》《公粮条例》《苏区营业条例》《川陕苏维埃财政人民委员会关于建立关税制度宣传纲要》等税收法规制度,有力确保税收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工农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

1933年8月1日,川陕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在巴中城考棚召开,8月12日,会议通过《税务条例》,明确规定各级税务机构设置、税种税目种类、税率标准、征管及对偷税者的处罚办法,原则上是根据江西中央苏区的中华苏维埃累进税条例精神制定的。《税务条例》宣布废除国民党军阀官吏向人民强征赋税杂捐、田赋丁粮、厘金,规定川陕苏区征收特种税、营业税、入口税、出口税等。《税务条例》是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具体贯彻中央统一累进税的基本税法,是征收税收的依据。《税务条例》颁布以后,各级税务机关按要求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和完善税收工作。

农业税表现为“苏维埃公粮”征收,《公粮条例》于1933年8月1日制定,公粮征收“在自动原则上,在数量规定范围内,群众捐助粮食”。数量规定范围,“是由每个成年、老年、小孩,在每年吃穿尽够,还有剩余的粮食来决定”。公粮是交粮食,粗细粮均可,照折算,秋收纳3/5,春收纳2/5。

川陕苏区征税品目有30种(项),比国民党时期减少了百余种。税种主要有特种税、营业税、入口税、出口税、戒烟税、屠宰税、通过税、盐税、所得税(佣金税)、盐井工业所得税等。

税收工作成效

川陕苏区税收工作有条不紊,相对成熟,税收手段运用恰当有效,促进商业发展、市场繁荣,财源茂盛、税源丰裕为积累财力、组织税收收入打下坚实基础。孙天福《川陕革命根据地时期商业史初探》载:“自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于1932年12月18日入川时起,到1935年4月5日撤离川陕革命根据地时止,商业,包括国营、集体和私营商业,为根据地财政收入提供了资金约3000万元(以当时的银元计)。”

川陕苏区十分重视税收工作,表现在税务机构设置规范化、税务员监督管理严格、税收种类基本齐全、实行统一累进制、税收征管制度完备、征税目的明确,呈现鲜明的阶级性,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工作纪律等,体现了革命的新气象。川陕苏区税务系统通过近两年的税收工作,运用税收杠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筹集一定的财政收入与充足资金,保护和促进苏区的经济发展,减轻百姓负担,有力支援革命战争,巩固革命政权,壮大了川陕苏区,在税收史上写下了光辉篇章。

(作者:王晓波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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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陕苏区税务系统结构研考
1932年12月中旬至1933年初,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主力解放了通江、南江、巴中等县。1933年2月7日,川陕省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在通江城召开,组建了中国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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