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泽与巴州
一
宋徽宗宣和六年(1124)春,宗泽出任巴州(今四川巴中市巴州区)通判。该年他虚岁六十有五。
先介绍一下宗泽出任巴州通判前的经历。
宗泽,字汝霖,婺州义乌(今浙江义乌)人。宋哲宗元祐六年(1091)进士。因“廷对极陈时弊,考官恶直,置末甲”(《宋史卷三百六十·列传第一百一十九·宗泽》),殿试录取时,主考官将他置于最低等级。元祐八年(1093),任馆陶县(今河北馆陶)县尉。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至宋徽宗政和四年(1114),又先后任龙游县(今浙江龙游)、胶水县(今山东平度)、赵城县(今属山西洪洞)、掖县(今山东莱州)知县。政和五年(1115),在京东东路安抚使梁子美推荐下,宗泽升任登州(今山东蓬莱)通判。宣和元年(1119),年届六十的宗泽乞请告老还乡,获准授予主管南京(即应天府,今河南商丘)鸿庆寺虚衔,遂退居东阳(今浙江东阳),结庐山谷,安度晚年。这期间,有人向朝廷检举宗泽任登州通判时蔑视道教,说他改建登州道观神霄宫不当,宗泽被褫职羁置(宗泽在登州惩处过跋扈的道士高延昭,高是当时著名高道、神霄派领袖林灵素的门徒,因宋徽宗迷信道教并宠信林灵素,高为报复宗泽,便通过林构陷宗泽)。宣和四年(1122),朝廷举行祭祀大典,大赦天下,宗泽差将镇江府(今江苏镇江)酒税,叙宣教郎。宣和六年(1124)春,任巴州通判。
再说说“通判”这个官职。
州是宋代统县政区政府组织之一(宋代统县政区政府组织还有府、军、监),长官由朝廷委派京朝官(在二品以上及带中书、枢密院职事者)担任,其差遣名为“权知某州军州事”,简称“知州”,表示以朝廷命官身份全权管理一州军民之政。知州手握大权,可直接向朝廷奏事。宋真宗时,朝廷担心知州权力过大,影响中央集权制,便在州设置“通判”(全称“通判州军事”)一职,以掣肘、限制知州专权。通判本来是用来监督南方割据政权的留用官员的,在宋初统一南方的过程中,往往继续任用原有政权的所谓伪官担任各州长吏,以保持统一政权的稳定。但宋太祖又疑心这些降官怀有贰意,于是特设通判一职,以示监督之意。故建隆三年(962)平定荆湖,“始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乾德三年(965)平西蜀,这一措施普遍推行,凡新入宋诸州不论其是否留用“伪命官”为知州,一概设置通判,但规定只有在荆湖、西蜀“伪命官”为知州的各州中,通判权力最大。这些州的公事必须由通判与知州同签,方得以实行(《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七之二)。随后,此制度又在全宋推行,除万户小州外,各州均按州等第之别设置通判一至二员。
通判一职,既非知州之副贰,也不是其属官。虽然形式上位居知州之次,但权力却不在其下,有时甚至更有实权。欧阳修《归田录》卷二:“国朝自下湖南,始置诸州通判,既非副贰,又非属官。故尝与知州争权,每云:‘我是监郡,朝廷使我监汝。’举动为其所制。太祖闻而患之,下诏书戒励,使与长吏协和,凡文书,非与长吏同签书者,所在不得承受施行。至此遂稍稍戢。然至今州郡往往与通判不和。往时有钱昆少卿者,家世余杭人也,杭人嗜蟹,昆尝求补外郡。人问其所欲何州,昆曰:‘但得有螃蟹无通判处则可矣。’至今士人以为口实。”
从欧阳修的记载中,我们可知当时一些地方知州与通判多有不合——这容易理解,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酣睡,一山难容二虎,但制度的设计又并非知州所能撼动。故通判与之发生龃龉时,时不时就会威胁说:“我是郡监,朝廷使我来监汝。”再从钱昆的“但得有螃蟹无通判处”去做官的想法看,他说的是实话,可知当时的知州是多么受制于通判。
宋代的州并非单一首长的形态,而是近似双头政治的知州——通判体制。通判分割知州事权的形式虽与路一级诸监司(即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安抚司、提举常平司)互相牵制的形式不同,但实质却是一样的。与知州同领州事的通判有权监督和向朝廷推荐本州的官员,甚至举发知州的不法。所以当时的人又把通判称为“监州”“监郡”。到了南宋,通判之职更加重要,至有一州而署三通判者。宋孝宗淳熙年间(1174—1189),巴州就设通判二人。今巴州区南龛老君洞石壁刻有赵公硕《积雨初霁,乘兴邀王和叟、赵久成二监郡游南山,饮于云间阁,因成一诗,醉书于石壁》诗就是证据。赵公硕,浚仪(今河南开封)人,宋高宗绍兴二十一年(1151)进士。老君洞石壁上的石刻文字是他约于淳熙十年(1183)至十一年(1184)任巴州知州时的题名。
宗泽著作《宗忠简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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