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县长龙德渊〔字力行,江苏高邮人。民国三十年(1941)至民国三十五年(1946)在任。在任期间,除“三害”(禁烟、除匪、禁毒),兴“三利”(种桑、种棉、植树),重教育、兴文化〕在二洞桥石壁上亲自书写“皇柏林管理办法”(日后修公路毁)。“管理办法”的内容大致为:每年大树清理株数,严禁砍树枝、剥树皮、挖树根。如果有人违反以上规定,先坐“黑牢”一至三个月再作处理。按照龙德渊的要求,县警察局还安排了两名警丁常年在皇柏林巡逻守护。龙离任时,作《告南江人民书》,其中就有“造林既重要,保林更加强;童山可耕作,林山勿垦荒”,告诫民众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联保主任丁召南以架桥为由,盗伐皇柏林古树四株,埋藏于河坝沙石中,附近居民罗文华发现后,将此事向正在南江县视察工作的国民政府四川省第十五行政督察区专员曾某检举。曾专员认为盗窃皇柏林古树堪比贪污军粮,指示重处。丁得知消息后,连夜外逃,父丁习之代子坐牢。

居住在天生桥附近的富户陈某,因家中长工砍了皇柏林古树枝,被县政府罚大米十石,陈坐牢半年。

新中国成立后,对皇柏林的保护与管理力度也不断加大,成效显著。

继1952年6月巴(中)南(江)公路巴中至南江沙河段建成通车后,当年11月10日,沙河至南江县城公路也开始建设。公路从皇柏林穿过,必须砍伐一批古柏。南江县将此事上报川北行政公署,川北行署在批复中强调:“无法绕过而必须穿逾柏林者,计沿线共需砍伐柏树一百六十八根,但能避免及能保护者,均应尽可能保存。虽稍占路基一二市尺,亦应保存。……现工程处对原设计路线有不少地方有改移计划,若将来改线与施工时,再尽可能避免损失古柏,尚可能减少砍伐总数也。”

如今开车行驶在S101线沙河段,时不时就能见一二株占据路基甚至路面的古柏傲然挺立,这就是当年修路时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保留下来。

“土改”至1972年这段时期,南江县政府责成皇柏林所在地的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今乡镇、村、组)义务管护古树,不给报酬。这期间,虽无盗伐现象发生,但附近居民剥树皮、砍树枝、挖树根的现象时有发生。1972年,南江县农林部门对皇柏林古柏逐一清点,清查剥树皮、砍树枝、挖树根的居民并作了处罚。同时,改变义务管护为订约付酬代管,与皇柏林附近二十六户居民签订代管合同,规定“不准砍树干、树根、树梢,不准烧树心,不准剥树皮,不准在林中放牧牛羊,不准在林中挖土采石”。1979年,根据达县地委的指示精神,南江县成立“南江皇柏林管理所”,配备三名职工,采取代管与专管结合的办法,与所在地的公社、大队联合管护皇柏林。该年,达县地区行署将皇柏林定为地区保护的文物古迹林。

1980年,南江县政府明文规定:“皇柏林为重点保护的文物和风景林。从下两乡的柏杨坪到小河乡为皇柏林保护区。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皇柏林内采石取土、烧灰积肥、放牧割草;二、大小树木不准剃枝、挖根、剥皮;三、违反以上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四、对护林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1981年11月,南江县委、县政府在“两制”工作中强调,皇柏林历来属国有,现已划为地区文物古迹林,应重点加以保护。以前有地方将皇柏林地和幼树林划给集体或社员作自留山、自留地的,在落实林业“两制”中应纠正过来,仍归国有。原划给社员的皇柏林地,由集体另外调剂土地调交换。之后,成片林地划清了界限,零星柏树以树身为准,周围三公尺以内属国有,三公尺以外属集体或个人,明确了权属。

1982年2月和1983年11月,南江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会议通过《南江县对破坏森林资源的经济处理办法》。“办法”规定:滥砍、盗伐皇柏林(包括古树及幼树),除追回原物外,视其大小,每株赔偿损失二十至三百元;剃树枝一枝赔偿五至五十元;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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