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凡窃木者,有刑罚。”
山虞,即掌管国家山林之官,主要负责制定保护山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对树木的栽种砍伐进行决策;有山林资源的地方就设藩篱保护边界,严禁人们入内乱砍滥伐。
《周礼·地官司徒第二·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若斩木材,则受法于山虞,而掌其政令。”
林衡的职责为掌管巡视林麓的禁令,平均该地民众守护林麓的任务,按时统计其守护林麓的成绩,该赏者赏,该罚者罚。如果砍伐木材,则应该遵守山虞下达的法令,而掌管其政令。郑玄对“计林麓”注云:“计林麓者,计其守之功也。林麓蕃茂,民不盗窃,则有赏,否则罚之。”
另外,《周礼·夏官司马第四》中的“山师”也有掌管山林、护林灭虫的职责。
古人很早就把关于自然生态的观念上升为国家管理制度,专门设立掌管山林川泽的机构,制定政策法令,这就是“虞衡”制度。秦汉时期,“虞衡”制度分为林官、湖官、陂官、苑官、畴官等。“虞衡”制度一直延续到清代。我国不少朝代都有保护自然的律令并对违令者重惩,比如,周文王颁布的《伐崇令》规定:“毋坏室,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明清以降,皇柏林一直属于国有,每株古树挂牌编号备案,由知县安排专人管护。知县离任,具册交接。数百年来,尽管皇柏林“禁伐”,但还是多次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合法”破坏。清咸丰年间南江县知县谢元瀛〔浙江萧山(今杭州市萧山区)举人〕在《南江校士馆记》一文中写道:“今余来莅是邦,会是邦有建造考棚之役。既拓基于县治之东,偏倚城垣而度之,其材则取诸邑之古柏林。柏林虽向系封禁,然以公济公,未为不可。况其时大府尚未委勘奏复,故前任亦允准绅士所请,采而用之。甫立大堂数楹,即受瓜代。余下车敬遵奏案出示,照禁封禁,以为地方永远荫庇。”咸丰年间,官府建修南江县城考棚等科举考试公益设施,皇柏林横遭砍伐。前任知县任期满,谢元瀛接替,“下车敬遵奏案出示,照禁封禁”,皇柏林才受到保护。至民国十一年(1922),《南江县志》记载当时皇柏林古树“大至数十围,多至四千余株”〔民国十六年(1927),南江县实业局对皇柏林古树挂牌编号,树木统计数据为七千余株,可能将幼树也列入其中〕。民国二十六年(1937),据生态学家曲仲湘调查统计,皇柏林古柏现存四千余株(见《南江县皇柏林之过去、现在及将来》)。民国三十七年(1948)六月十五日,国大代表李蜀华借筑巴(中)南(江)公路为名,召集三百多民工在石矿坝一带破土开工(因前期筹集的筑路钱粮被承办方贪污、挪用,加之当时通货膨胀,半年后工程停工),大动斧钺,殃及皇柏林,古柏由原来的四千余株下降到三千八百九十株(1952年6月重建沙河至南江县城公路时的统计数据)。1972年,南江县农林部门按照县革委会要求,对皇柏林古树逐一清点,实存胸径一尺以上古柏二千九百一十三株。1985年,南江县林业部门再次核查皇柏林古树,包括自然枯死及山洪冲倒的十九株,尚存二千八百零八株。
明清以降,官府对皇柏林的管护时松时紧、宽严不一。“禁伐”何时严格何时松懈,因人而异,也就是与地方官的重视程度有关。地方官重视此事,便严格执行“封禁”律令,皇柏林便暂时得到妥善的管护;如果地方官对此事漠不关心、态度暧昧,“封禁”律令就是一纸空文、形同虚设,管护之事也就流于形式。虽然终难禁绝各种原因的破坏,总体而言,明清以来,官府对皇柏林的管护还是功不可没的。不然,我们今天也看不到幸存的皇柏林。
据在皇柏林附近发现的某年六月二十四日,由唐继松、张帮全立的石碑记载:“……县属蓄松柏数万……系该铺司等任看守示之……严遵勿违……”从残碑上仅存的文字看,当时南江县的铺司除了传递公文外,还有一个职责就是管护铺递沿线的树木。
清制,各省腹地的府(厅)、州、县皆设铺司传递文书,各州、县每十五里设铺一所,每铺设铺司一人、铺兵四人。四川省于雍正末年乾隆初期逐渐在一些州、县设立铺递。这块管护树木的“禁碑”或许就是这个时期立的。
民国十六年(1927),南江县实业局发禁令:“遇有盗窃皇柏林一株者,罚洋一百元。”
民国二十六年(1937),中国科学社生物研究所研究员曲仲湘撰写《南江县皇柏林之过去、现在及将来》调查报告,建议政府将以前保护皇柏林的办法加以完善,不但盗伐全株者有处罚,而且砍枝剥皮者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惩处。附带记一笔,曲仲湘在南江县考察皇柏林之前,先后还到巴中县、通江县考察了银耳栽培情况,写成论文《通南巴白木耳业调查》。该文与《南江县皇柏林之过去、现在及将来》先后发表于四川省政府建设厅主办、出版的期刊《建设周讯》1937年2卷6期、1937年2卷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