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明代都察院示谕石刻
一、 石刻地址
南江县东榆镇华光村古石刻群中,有一组石刻甚为奇特。
二、石刻内容
华光村的这两幅石刻,从碑上、下部残留文字内容推测其一幅内容为禁早婚,另一幅的内容为禁酒。
查阅历史资料,川北万历年间民间以幼男娶大女之风盛行,即男子往往在童年时代就迎娶比自己年纪大的青少年女子。这种娶童养媳的做法,从人口学的角度看,当然生育质量也就很有问题。因此,官方不得不介入,以法令形式规定男女的法定婚龄,这无疑是有正面意义的。
而另一通禁酗酒碑刻,除了谆谆劝说军人和百姓应该节饮保身外,还明令发现有酗酒者,保、甲长可以当即捉拿,而且连售酒的店家也要惩罚。假如旁观者有知酗酒者而不检举,出了事也在法办之列。可见当时南江乃至其他地方民间酗酒风气之盛,亦可见民风之剽悍。
第一碑碑文内容为:“都察院示谕,军民人等知悉,今后男女婚配须年至十五六岁以上方许迎娶。违者,父兄重责枷号;地方不呈官者,一同枷责。”
第二碑碑文内容为:“都察院示谕,本院申录重囚,多囚酒醉以小忿打死人命,情甚可怜。今后军民各宜节饮保身,有纵酒者许保甲擒拿并酒家一并惩治枷号;阿纵不举者事发连坐,故示。”
三、石刻保存现状
都察院示谕碑均为长方形。其奇特之处就在于,由于它所处的位置在书写石刻的天然巨石的中间最为显眼位置,故在其上又被清代南江县令孙清士书写的“有龙则灵”条幅覆盖中部,现能见着的仅为该石碑的上、下残部。
四、石刻解读
根据这两块碑残存的文字推断,均为同一年代同一人錾刻,即明万历年间当地的保正(乡村管理者)所刻,字迹工整,但论书法,则谈不上。万历(1573年——1620年)是明神宗朱翊钧的年号,明朝使用“万历”这个年号共48年,是明朝使用时间最长的年号。由于碑刻对于年代的落款已模糊不清,除“万历”两字外,无法知道准确年代。但从同一时代在川内邻水县发现的内容相同碑刻落款为万历九年,即公元1581年推断,估计华光石刻也大致在这一年代上下,距今已有400余年了。
五、知识延伸: 明代的都察院
明代的都察院为中央专掌监察、弹劾、谏言等事的机构。其颁布的告示多为禁约示例,有点类似于今天的律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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