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平昌金融与民间借贷

二、民国时期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亦称自由借贷,是我国一种古老的、直接的信用形式,具有广泛性、灵活性,不受信用对象、用途、范围、利率和时间限制等特点。它遍及城乡各地。在民国24年(1935)以前,平昌农村金融活动主要是民间借贷活动。从种类上分,有现金借贷和实物借贷两类;从性质上分,有互助性和高利贷两种。其借贷形式多种多样。

信用借贷。信用借贷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借贷时无契约,借多借少、期限长短,全凭口头商定,仅限于亲朋好友,而信用较佳者,一般是不计利息;另一种是关系比较疏远者,需中间人介绍。借时立据,有一定利息。民国26年(1937)前,物价较为平稳,货币借贷月息一般在两分左右。

高利借贷。高利借贷利率远远超出当时民间一般借贷及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民国18年(1929)11月,民国公布并于次年5月5日实施的民法205条规定:“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 这是官方对当时利率的最高限制。超过这一界限的即属高利借贷。

高利借贷有现金借贷、抵押借款和实物借贷之分:

现金借贷凭一两个保人就可立约付款。其名称甚多,有“宰头钱”、“滚滚钱”、“敲敲钱”、“场期钱”等。

宰头钱又名“扣头钱”。借钱时先扣利息。如借10元,先扣回利2元,实际只借得8元,一月后还10元月利率高达25%(即大二分五)。

滚滚钱就是利滚利。每借1元,一月后付息8角,利随本滚。

敲敲钱又名打打钱。一般是早借晚还,其利率为日息4%。借钱者多属小商贩和农民,放贷者多为铺商。

场期钱又名场场钱,借债人找人担保,商定每场还多少。一般为十场还清,利息20%,先扣,即借100元,扣20元,实得30元,每场还10元,如到期不能归还,利上加利。

抵押借款,以田产作押,以青苗作押,又称“卖青苗”,“买卖空仓”。农产品未收获前急需用钱的自耕农或佃耕农户,告贷无门,只得忍痛以低于市场价格30-40%出售青苗,成交后立约;由买卖双方与担保人在契约上剿押或盖手印生效,待产品收获后交货。

实物借贷。一般借粮还粮,也有借粮还钱或以工抵利的。一般农村借粮为加五利,即在青黄不接时,借粮一石,秋后还一石五斗。农村有“八斗九半30石”之说。

佃当。佃当是以器物为质,高利贷性质的融资行业。国民党政府时而明令取缔,时而承认“系合法利贷,维持社会金融,通济人民缓急,允许其经营。

当物。对所当之物,当铺主,总是贬低当物价值。金银首饰估价六、七成:全新衣服只能按“残衣半价”当。’

当期。当期长为一年,短,一月,限期内可提前赎回,过期为“死当”,当物由当铺处理。

利息:各地悬殊甚大,一般月息为三分到四分三之间。

据民国26年(1937)《四川省政府调查团报告书》中承认:“四川乡村借贷,利率甚高,近年来每贷谷一石,年利恒为三至四斗;银钱月利普遍三至四分。高利盘剥,不近情内理。但农民除乞怜于高利贷救急外,另无他法”。我县山区一首民谣,刻画了高利贷的罪恶:票子贱,利息高,租子犹如抽筋条;穷人面前三把刀,逃荒、上吊+坐监牢。

THE END
打赏
海报
民国时期的平昌金融与民间借贷
一、民国时期的金融机构 民国22年(1933)3月下旬,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在通江县城成立了“川陕省苏维埃政府银行总行”。总行办公地址设在通江城外的西寺。后迁苦……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