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通江县的戒烟运动
民国五年(1916)通江开展戒烟运动,查全县种罂粟244亩,收缴膏土258斤,销毁烟具96套;244亩已种罂粟拔苗160亩,改种农作物84亩;当年戒绝的烟民95人,对偷吸的45人严加控制。
民国七年(1918)三月,驻达县靖国军司令颜德基委任郑启和为纵队长,驻通(江)、南(江)、巴(中)三县。郑启和坐镇巴中,强令三县农民种鸦片,改良田为烟田。当时约千户人家的通江县城,就有200余家烟馆;仅有200多户人家的瓦室铺(今瓦室镇),亦有烟馆30余家。县人种烟、吸烟成风。
民国二十一年(1932)冬,红四方面军入川,于通江城成立戒烟总局,各县设戒烟局,专司戒烟之职。凡戒烟者由各级苏维埃政府出具介绍,自带生活用品到戒烟所服戒烟丸,直到戒绝出所。当时规定:“凡私种、私售鸦片者,轻则罚重款,重则交革命法庭制裁。除由苏维埃政府专门规定的年老气衰者不能禁绝,许种少数鸦片及医药与特殊用烟所种的地和人外,其余一律禁种。”至1934年,除红江县平溪坝由苏维埃政府批准种烟外,其余各地均已禁种、戒绝。
民国二十五年(1936),县设立戒烟院,专事戒烟;民国二十八年(1939)一月,改称戒烟室,旋即又改名为戒烟科。县府春季行政会决定,要彻底根除烟苗,限各区于二月底完成,但决而未行。6月11日,省禁种烟考察团到县,令代县长郑心枢限期收缴罂粟种子,郑执行不力,省府对其记大过一次。
民国二十九年(1940)秋,县府又成立“临时劝戒所”让烟民戒烟,并令全县各区与联保保长(主任)、甲长严密清查,发现种植烟苗者,立即捕送至县;发现不理睬者,连带受处分。
民国三十年(1941)春,省政府给时任通江县县长的罗文杰六条训令,因禁烟不力,对罗记大过一次。6月20日,县成立检验所,罗亲任所长,制发《禁烟查缉计划》,强行禁种、运、售、吸。至次年1至9月,共办禁烟案112件,其中科刑15人,岁入禁烟罚款8000元。
民国三十五年(1946)十月,县上由15名警察组成“烟毒巡回检查队”,于鸦片播种前挨户搜查,以期勿使颗粒罂粟入土。然县域辽阔,交通不便,检查人员鞭长莫及,成效甚微。
民国三十六年(1947)一月,在与南江县接壤的老君滩有人偷种鸦片,县长鲜炽贤带人亲往查铲。至此,全县罂粟种植虽基本根除,但吸烟者城乡仍随处可见。
吾爱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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